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准备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
(四)职业病;
(五)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
(六)上下班途中非本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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