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递延误、丢失、损坏、内容短缺的,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险的快递,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约定货物损坏、损失赔偿金额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赔偿原则:
1)完全损坏是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按照快件损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2)部分损坏是指快递价值部分损失,按照快递损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卜争吵损失赔偿金额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百度百科-快递暂行条例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用户,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不代表快递查询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1048208551@qq.com,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