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依照两边约好价格或市场价格补偿。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差错形成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品的毁损、灭失的补偿额,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照交给或许应当交给时货品抵达地的市场价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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