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钢铁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向物流公司收取2元/吨的装车费,此费用与客 户无关,由物流公司付出。装车费是否归于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 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 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送费用:1。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依据上述规则,应当计人出售额交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 关于在 出售产品时向物流公司收取2元/吨的装车费,不归于价外费用,不应计人出售额交纳增 值税。 需求留意的是,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营改增”后,装车费归于装卸转移服务(是 指运用装卸转移东西或人力、畜力将货品在运送东西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许运送东西与 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转移的事务活动),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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