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口,仓储企业,外轮署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
轮渡、地铁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则,设置和运用管帐科目。 在不影响管帐核算要求和管帐报表目标
汇总,以及对外供给一致的管帐报表的前提下,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削减或兼并某些会
计科目。
本准则一致规则管帐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管帐凭证,挂号账簿,查阅账目,实施管帐电
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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