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支付的进货运费,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等 :银行存款等 2、进货,对方支付运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方付运费,跟本公司无关,不做会计分录;二是对方代垫运费,实际还是本公司货款未付,借:原材料 :应付账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若支付款,借:原材料 :银行存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3、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计入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 :银行存款等。 运输(交通)公司会计制度 彻执行《公司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公司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远洋、沿海、内 河、公路运输公司,海河口,仓储公司,外轮代理公司,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 (三)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 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 算化。各公司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用。 公司,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 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公司会计报表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国有资产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 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公司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公司资有被投资公司控制权的,应 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一并报 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部负责解释,需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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