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快递业的限额赔偿?

  快递件丢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企业往往是过去在我国快递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赔偿而不是对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国家快递企业对于快递赔偿有两种情况,即限额赔偿和按申报价值或保险金额进行对于未申报或保证价格的一般快递,具体做法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快递损坏、损失或延误承担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

  限额赔偿有法律依据。《邮法》规定:未保险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容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世界上也有类似的限额赔偿规定,可以说,快递行业的限额赔偿

  在适用法律方面,虽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但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大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根据我国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于一般法”《邮法》属于特殊法和后法,比《合同法》更适用于快递行业的限额赔偿。

  此外,《邮法》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效率。从从快递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限额赔偿是合理的过多的承担与其运费不匹配这是一种不公平,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快递费用的增加,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保险赔偿救济的前提下,限额赔偿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当然,当快递企业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规则具有排除效果。例如,,错误、愚蠢或疏忽一种有严重缺陷的行为。2010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快递企业免责,赔偿实际损失35万元。最后,河南省高等法院维持了原判。

  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有很大的空间来评估快递企业是否存在过失,是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也是最受公众批评的快递限额赔偿王,而不是限额赔偿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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