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出产货品或供给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交税人;
2、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交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规范应税服务年销
4、年应税销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常常产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挑选是否按小规模交税人纳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越规范以及新开业的交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帐核算健全,能精确供给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交税人。
法令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挂号管理办法》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算健全,可以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一般交税人挂号。
本办法所称管帐核算健全,是指可以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规则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用凭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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