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根据*税务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项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另附清单。根据2019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代开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物流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有*
试点公司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物流等相关信)试点公司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专用发票。
试点公司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用发票。如果是没有按照要求开具的不合规发票,将证而使用。要注意度避免未填写或未按要求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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