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邮件的丢掉依照下列规则补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或许悉数损毁的,依照保价额补偿;部分损毁或许内件缺少的,依照保价额与邮件悉数价值的份额对邮件的实践丢掉予以补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损毁或际丢掉补偿,但*补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件丢掉、损毁的,依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补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用户留意的方法载明前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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