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赔偿,快递损坏了却不赔偿?*近,成都市民李莉(化名)遇到了这种情况。家人通过某种方式当她与快递公司协商时,发现一罐奶粉的包装损坏,但被告知快递“保丢不保损”是行业规则,不能任命业内人士表示,没有投保由于责任分工困难,赔偿没有*的标准,消费者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兴起,*快递业发展快速,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往往选择保险,以便在快递丢失或损坏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然而,它几乎已成为快递行业规定的“保险损失”条款面前一堵隐形权利保护高墙,让人觉得
问题是,正如业内人士所说,如果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没有保价、损坏和损失,他们必须遵守快递行业的“保险损失不保险损失”规定,消费者不能得到赔偿?
快递行业的“损失保护”或格式合同减轻了其责任,但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由于快递行业的规定不能超过法律,也不能取代邮政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1)保险,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件短缺的,按照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2)未保险的,应当在电子邮件中丢失、损坏或者包含*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可以看出,在邮寄快递过程中,无论消费者是否有保险价格,只要快递企业造成快递损失损失,快递企业都负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人身、财产损害服务的,依法享有赔偿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难看出,快递行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不能单方面设立不公平的服务条款,比如“保丢不保损”。因此,虽然快递行业的“保险损失不保护损失”规定是行业的一般规则,但也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在快递运输过程中损失,相关的快递企业
同时,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快递行业的“保险损失”行为规定是不公平、违法、站不住脚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
当然,快递的损失和损坏是小概率事件,但快递企业提出了“损失”的规定,表现为消费者不满,快递企业容易;但从深度来看,这不仅明显损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大大降低了快递行业的诚信。在快递业发展的大环境下,这将降低消费者对快递业的期望,限制快递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利润空间。小问题与大发展有关。因此,如何*快递消费者在快递丢失、损坏时得到科学合理的及时补偿,成为一件紧迫的事情。
公平面前没有小事。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取决于运营商的意识、消费者依法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职能部门的科学管理和法律监督。面对任何“潜规则”盛行的行业,只有消费者认真对待,更重要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行动,行业坏习惯和霸王条款将松动分解和扭转,新的行业服务规定和新的氛围将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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