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法规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策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省、设区的市邮行区域内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递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邮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支持设区的市邮管理机构在县(构。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快递经营公司依法开行社会责任。第二章发展要素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经,推动融合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

  支持快递经营公司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第九条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条鼓励快递经营公司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会、村民会应当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公司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交通通行情况和快递作业需求,划定临时停靠点。第十二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公司生产。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公司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公司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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