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现各类武器、弹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公司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公司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求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公司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稳定以及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公司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公司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司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府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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