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快递在一个月内未到达,可以要求赔偿。如果谈判失败,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快递(电子邮件)延误、丢失、损坏和内部部件不一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进行赔偿。
企项目约定的,购买保险价格的快递(邮件),
按照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未购买保险价格的快件(邮件)进行赔偿。
运输人,即快递企业,对运输快递负有保管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应给予市场价格赔偿,即货物在交付或应交付时到达
法律依据:
邮法第四十七条 邮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保价金额赔偿;
部分损坏或内件短缺的,按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总价值的比例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坏或者损坏赔偿国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
登记信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所收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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