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的类型及责任的承担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延误送达,理应赔偿损失。如王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到250公里,三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客户等了15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xa010000元违约金。后经核查,是邮递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延误协商未果而成讼。
根据《邮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天;快件为7个日历天;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遗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递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遗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二)未保价的邮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xa0应当退款。如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中,经过合肥等地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xa02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求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关。”若因代收发生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遗失,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xa0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遗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二、避免快递纠纷的方法
快递属于高风险行业,快递公司一般都采用格式运单,并在运单背面印制格式条款,对丢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作出限制。一般情况下,较为规范的快递公司都会在运单正面明显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并注明签字即视为对格式条款的同意,因此,除非该格式条款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寄件人签字后该条款就对双方发生效力。
因此,在采用快递方式运输物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寄递之前最好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约定好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解决办法,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要详细填写快递单,表明物品价值。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是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注意阅读运单背面条款,并清楚填写运单,尤其是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这在发生纠纷、申请赔偿时是相当重要的凭据。有的消费者就因为在运单上简单填写“物品”,而无法证明寄递的内容物到底是什么,而失去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机遇。
四是要快递前进行保价。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所支付的保价费为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1%至3%,所以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五是要先验后签,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时,要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对方在收货时切记要先验货后签字,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在收集好索赔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遗失情况,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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