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丢失或全部损坏,如果未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短缺,则根据实际损坏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赔偿给予邮件的损失: (1)如果保险价格被电子邮件遗失或完全损坏,则按或者内件短缺的,按照保险金额与电子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电子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内容短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的费用被毁的,按所收费用的三倍赔偿。 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前款规定。 邮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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