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快递暂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送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收件人
第二十六条 快递不能交付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寄件人的要求退还寄件人或者处理;属于进出行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检验检疫手续。快递不能交付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不能退回之日起6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经营迅速在门的监督下销毁;
(2)信件以外的其他快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递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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