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则: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实施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办理,发布联系方式,确保与用户的联络疏通,向用户供给事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能够向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投诉,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奉告用户。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中止运营的,应当提早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奉告邮办理部门,交回快递事务运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没有投递的快件。
扩展材料:
快递的相关要求规则:
1、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受寄件人托付,长时间、批量供给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定安全协议,清晰两边的安全保证责任。
2、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走漏或许不合法供给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产生或许可能产生用户信息走漏的,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当即采纳补救措施,并向地点地邮办理部门陈述。
3、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时展开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产生突发事件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当即向地点地邮办理部门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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