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坏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或者按照约定确定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因快递包装不完整等原因,导致快递丢失除约定情况外。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容短缺的,保险快递应当按照经营快递的规定进行赔偿责任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未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快递损失赔偿责任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扩展资料:
赔付对象
快递赔偿的对象应为寄件人
赔偿条件
快递服务组织在发货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内部不一致时,应当予以赔偿。
在下列情况下,快递服务组织可以不负责
a)所寄物品本身造成快件损失的消耗;
b)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险快件除外);
c)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
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快件延误
延误赔偿应免除服务费(不包括保险费和其他附加费)。因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的,应按快递丢失或
快件遗失
快递丢失时,本次服务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应免除。
a)快递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金额购买保险快递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购买保险价格的快递《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
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快件损毁
快件损坏赔偿主要包括:
a)完全损坏是指快递的完全价值执行;
b)部分损坏是指快件价值部分损失,按快件损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赔偿比例相同。
内件不符
内部不一致赔偿应主要包括:
a)内件名称由寄件人填写赔偿;
b)内件名称相同,数量和重量不一致,按部分损坏赔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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