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邮件丢失,完全损坏;部分损坏或者短缺的,按照声明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2、如果未报价的邮件丢失、损坏或短缺,应按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三倍;延误(以公布的全过程时限为标准),免收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与协议客户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法》
第二十一条
邮企业应当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类型、营业时间、资费标准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第四十五条
邮普本章适用汇款损失赔偿。
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于邮一般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
电子邮件损失是指电子邮件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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