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u3000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标准操作,避免形成快件损、品等特定物品的运送有特别规则的,寄件人、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恪守相关规则。
第二十五条u3000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好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许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者代收人当面检验。收件人或许代收人有权当面检验。
扩展材料:
《快递事务操作辅导标准》第二十九条xa0收派员应当,依照最佳投递道路将快件按序收拾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越10件。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络收件人,预定投递时刻。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禁止托付别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参考材料来历:我国府网——快递暂行条例
参考材料来历:国家邮局——快递事务操作辅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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