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缔结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给商货人的签收时刻为交给时刻。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供给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据或许什物凭据中载明的时刻为供给服务时刻;前述凭据没有载明时刻或许载明时刻与实践供给服务时刻不一致的,以实践供给服务的时刻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选用在线传输方法人指定的特定体系且可以检索辨认的时刻为交给时刻。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给间还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
第六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买受人承当,可是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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