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7服务环节

  7.1.1 收寄方式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7服务环节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收发方式:

  ──邮件(箱)收发;

  ──收发移动服务。.2 收寄要求

  7.1.2.1 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邮政一般服务业务费和邮政企业的特许经营业务费。

  邮政企业不得限制用户支*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费用,也不得限制或限制其他商品的业务或搭售。

  7.1.

  封面和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规定涉及用户权利义务的,应当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说明;

  ──邮政企业在收发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发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当标准化、清晰、完整。

  7.1.2.3 禁

  邮政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或者限制邮件的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营业场所的用户。

  7.1.2.4 收寄验视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实施邮件收发检查制度。

  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拆卸并进入用户发送的信件。如果用户拒绝拆除,邮政企业将不予收发。

  邮政企业在收发信件以外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检查内件。用户拒绝检查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发。

  7.2 邮件投递

  7.2.1 投递方式7.2.1.1 邮件投递方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其他与用户协商的方式。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明确、规范地加盖投递日戳。

  7投递

  下列邮件应按规定按地点投递:

  ──信件(保价

  ──印刷品(不能投入信报箱的除外);

  收到包裹等各种通知。7.2.1.3 根据现场交*条件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由单位或者居民组成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发送登记手续;单位变更,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事先通知,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发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有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周内登记并安排投递: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数;

  ──已经设置了接收邮件的邮箱或接收邮件的地方;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并已完成手续的。

  7.2.1.4 用户领取

  邮政企业可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以下情况:

  ──普通包裹;

  ──邮政汇款;

  ──保价邮件;

  ──存局候领邮件;

  ──邮件发送到用户租赁的邮箱;

  ──无法投入信报箱的印刷品;

  ──单包不一致,封皮或内件损坏,重量短或有拆卸嫌疑,需要收件人会同检查的邮件;

  ──因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办理手续的电子邮件,如补充*等;

  ──其他不能按地址投递的邮件。

  7.2.1.5 与用户协商

  邮政企业对有特殊需求的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用户协商发送电子邮件。

  7.2.2 投递频次

  邮件投递频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得少于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少于5次;

  ──农村地区每周不得少于3次;

  7.2.3 投递深度

  7.2.3.1 城市

  7.2.3.1.1 单位

  附在单位、单位内的机构、个人、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电子邮件,应当送达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收发电子邮件的地方。

  多个单位在同一栋楼或医院内,应当在地面层总入口或医院门口设置收发(传达)室或者收发邮件的地方,邮件应当送到收发室或者收发邮件的地方。

  向船舶所属单位收发室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地方发送船舶邮件。

  7.2.3.1.2 住宅楼房

  有信报箱的,应当送至信报箱;无信报箱的,可以送至收发室或者物业部门;无信报箱、收发室、物业部门的,可以送至与用户协商的指定地点。

  7.2.3.1.3 住宅平房

  应按街道(胡同、里弄)门牌号送到庭院门口。居民较多的庭院在庭院总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的,应送至信报箱;设置收发(传达)室或收发点的,可送至收发(传达)室或收发点。

  7.2.3.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的投递深度应当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

  7.2.3.3 农村地区

  农村邮件应送到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地方。

  7.2.4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发邮件提供便利。

  收发(传达)室、物业部门、村邮站或其他收发邮件的单位应妥善保管收到的邮件,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发。

  7.3 邮件的重新发送和撤回

  邮件发送后,如果邮件人确实需要更改其名称或撤回,邮政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邮件变更和撤回服务。

  7.4 无法处理邮件

  邮政企业应当将无法交*的邮件退还给邮件人。

  自邮政企业确认不能退货之日起6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其他不能交*、不能退回的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不能交*、不能退回的*邮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7.5 逾期未兑现汇款的处理

  收款人逾期未兑现的汇款,邮政企业应当退还汇款人。汇款人自汇款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退还,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款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收到的汇款,邮政企业应当上缴国库。

  7.6 电子邮件查询

  7.6.1 查询期限

  用户发送的给据邮件:

  ──自交*之日起一年内,国内邮件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自交*之日起180天内,*邮件可以持收据查询邮政企业;

  ──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邮政汇款的汇款人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7.6.2 查询答复时限

  自用户查询之日起,邮政企业应在以下期限内通知用户查询结果:

  ──60天的*邮件和偏远地区邮件;

  ──其他地区的邮件为30天;

  ──邮政汇款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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