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达成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 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达成。 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在这一点上,保税物流监管制度与保税加工监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税物流货物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同时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除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和边角料外)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四,监管延伸 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监管时间延伸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长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五,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 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求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 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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