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价邮件如产生丢掉、损毁或缺少,按实践丢掉价值补偿,但*不超越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2、未保价邮件如产生丢掉、损毁或缺少,按实践丢掉价值补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处理,但*不超越所*资费的三倍;邮件如产生延误,革除本次所*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3、对其他丢掉或直接丢掉,我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过错,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二、世界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补偿标准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材料类邮件丢掉、损毁:每件400*人民币。
3、邮递时未在概况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产生丢掉、损毁:每件400*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产生丢掉、损毁,按申报的实践价值补偿,内件部分丢掉、损坏的物品,按实践丢掉补偿,但*补偿额均不超越每件:500+60*w(*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明的邮件分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产生丢掉、损毁,除按相关规则补偿外,交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别查询费。
三、合同物流补偿标准
合同物流项目根据协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则进行赔*。
四、*邮政速递物流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
1、因为不可抗力形成的(保价邮件在外)。
2、寄递的物品违背禁寄或限寄规则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按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邮件封装无缺无拆动痕迹,且分量无削减而内件缺少或损坏的。
4、收件人已按规则手续签收的。
5、因为客户的职责或所寄物品自身的原因形成邮件丢掉或延误的。
6、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补偿要求的。
7、世界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则拘留、没收或毁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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