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关于征求*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邮寄其中一个变化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主要包括上门投递和智能投递服务终端(箱式投递)。、送到快递服务站(站递)等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有两种方式:交*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中明确指出:快递快递应至少提供两次免费送货,送货应为8次进行。除与用户有约定外,两次免费送货间隔应超过8小时。
上门投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类型交*;如果收件人仍选择上门交*,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提前通知收件人*标准。不能联系收件人的,可以按照发件人的要求处理快递。
此外,用户的订单细分为快递平台下订单有两种方式。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服务联系方式及收件人姓名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益
网络经济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合伙人李敏律师表用户下单时可以选择站递、“上门投递”等多种投递方式是否有优先级。
对于“上门投递”的*情况,草案第三部分的服务环节为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至少提供2次上门快递免费投递,投递应为8次:00-20:0间隔超过8小时的,除与用户约定的除外。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延迟或箱、站交*;收件人仍选择上门交*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提前通知收件人*标准。不能联系收件人的,可以按照发件人的要求处理快递。
在这方面,李敏律师认为,草案的这一规定也吸收了当地的成功经验。2016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原因,收件人仍需投递两次免费投递后未投递的快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提前通知收件人*标准。
“由于收件人的原因,多次上门投递的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尤其是对于大型和贵重物品的快递。但是这类货物只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的货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来解决。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上门投递”的*规定是消费者与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敏补充道。
网络经济学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别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标准的交*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根据名称和地址提交、用户提货或与用户协商交*。新标准包括挨家挨户交*、箱式交*、站式交*等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以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现在更多的是主动给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需要真正告知消费者,信息需要更加透明,并敦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更加清晰;此外,对于快递服务主体,服务性能将更加清晰,降低双方的纠缠成本。对消费者来说,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费用的“无知”支出。
有利于平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在快递发展行业的地位
李敏律师认为,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需求越来越迫切,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力采用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向快递物流披露,或与快递企业建立合作,从消费者订单生成隐私订单。然而,这种做法加强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主导地位,增加了快递企业合法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积累自己的行业数据,反馈行业的发展。草案的新标准有利于平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在快递发展行业的地位,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维护快递企业积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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